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 告 馮祥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