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林裕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上祐即翊宸設計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零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