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