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王子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食品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