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美枝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叁拾伍萬柒仟零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