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聯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迎旭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