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斯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零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