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姿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 19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28,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 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