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亮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被 告 尚頤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經銷合約書第12條爭議處理、仲裁、準據法第2.項約定:「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經銷合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已就雙方間經銷糾紛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