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昇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元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被 告 張良安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