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0號原 告 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仁 訴訟代理人 沈振華 陳思哲 吳秋惠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當事人就合意管轄之約定,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仍應以合意管轄法院為有權受理訴訟之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第10條管轄法院約定:「甲乙雙方如違反上述各項條款,而導致其中一方蒙受損失,如經書面通知十日後,仍未獲得合理解決時,甲乙雙方得依法追訴,並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此有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已就雙方間契約糾紛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