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珈賀食堂即潘秀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0,000 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00,000,000 元至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珈賀食堂即潘秀琪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珈賀食堂即潘秀琪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坐落新竹市○○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630 、630-1 地號土地),上訴人珈賀食堂即潘秀琪所占用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按起訴時,系爭63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5,052 元、上訴人珈賀食堂即潘秀琪占用土地面積8.34平方公尺;系爭630-1 地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0 元、上訴人珈賀食堂即潘秀琪占用土地面積1 平方公尺計算,共計1,001,134 元【計算式:(8.34×105052)+(1 ×125000)】。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001,1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