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 訴 人 珈賀食堂即潘秀琪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追加被告珈賀食堂即潘秀琪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