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鄭芯慈 代 理 人 楊美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兆嘉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杜邦精品歌城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2月25 │40,000元 │0408215 │ │ │ │大偉 │光復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