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訴訟代理人 劉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劉富至」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富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