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鄭芯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12月4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杜邦精品歌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 年11月25│60,000元 │NO-0197081 │ │ │ │ │光復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