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號債 權 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信錡即庚子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庚子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