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債 權 人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五筆之金額各為何(依聲請狀附表所載尚有部分金額已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