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債 權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