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債 權 人 龍燡企業有限公司 朱可蕎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倩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