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91號債 權 人 林吟謚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一人或冠亞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彭子宴等二人?如為等二人,請補正對債務人彭子宴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