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705號債 權 人 新得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馴鹿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通知聲請人 補正對債務人馴鹿餐飲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按所提出之單據、客戶名稱及地址均與債務人不符),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