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旭暉 代 理 人 吳玟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人究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或「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