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林美惠 關 係 人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美惠於民國(下同) 100年6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竹縣竹北市○○段000○00000地號、902建號不動產,為擔保其相對人林美惠 、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240,000元之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6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美惠、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借款:(一)相對人林美惠於10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5,2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48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0年7月1日 起至120年7月1日止。(二)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2.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2年6月26日起 至117年6月26日止。(三)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90,0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3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4年5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7日止。(四)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90,0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3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4年4月2日起至104年9月29日止。(五)關係 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90,0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11,403,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4 年3月13日起至104年9月9日止。(六)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6月19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90,0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13,41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4年2月2日起至104年8月1日止。(七)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額度30,000,000元,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29,787,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5機動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102年9月9日起至104年9月9日止。(八)關係人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5機動計算,約 定借款期間為102年6月26日起至107年6月26日止。以上借款皆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關係人自104年9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80,945,694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3月10日新院千民寶105司拍42字第5682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同年3月 14日、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 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