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9號聲 請 人 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元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愛麗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