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7號聲 請 人 綜合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廖武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正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綜合機車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朱正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