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被 告 黃信錡即庚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係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繳裁判 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10,895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