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郭黃金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建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