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岩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行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