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如垣 被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被 告 林美惠 林家毅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荃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惠、林家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華公司)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邀同被告林美惠、林家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約定由原告授與被告揚華公司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之信用額度,被告揚華公司得於該額度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約定放款金額之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揚華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04 年5 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500 萬元、3,500 萬元,借款授信期間均自104 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11月15日止,利率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1.11433%計息(本件即按1.988%計息),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詎被告揚華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計算期間前1 日為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前開約定,被告揚華公司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被告揚華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共計49,875,913元(14,962,774元+34,913,1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林美惠、林家毅為前開借款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揚華公司將於105 年3 月召開債權人協商會議,請原告再給予被告3 人一點時間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 紙、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2 紙、抵銷通知函(定期、活期存款用)暨回執、客戶資料查詢申請單3 紙及收入傳票2 紙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華揚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被告林美惠、林家毅則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15,000,000元│14,962,774元│自104 年9 月15日起│1.988 %│均自104 年10月15日起至105 年│ │ │ │至清償日止 │ │4 月14日止,依前開利率10%;│ ├──────┼──────┼─────────┼────┤自105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00,000元│34,913,139元│自104 年9 月15日起│1.988 %│,依前開利率20%計算 │ │ │ │至清償日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