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 數│ ├──┼────────────┼───────┼────┤ │0001│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4706-4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