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蔡秉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股票 105 年度除字第19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0964-4 │ │1 │1000 │ │ ├──┼──────────────┼──────────────┼────┼───┼────┼───┤ │0002│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2160-3 │ │1 │1000 │ │ ├──┼──────────────┼──────────────┼────┼───┼────┼───┤ │0003│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2161-5 │ │1 │1000 │ │ ├──┼──────────────┼──────────────┼────┼───┼────┼───┤ │0004│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2162-7 │ │1 │1000 │ │ ├──┼──────────────┼──────────────┼────┼───┼────┼───┤ │0005│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2163-9 │ │1 │1000 │ │ ├──┼──────────────┼──────────────┼────┼───┼────┼───┤ │0006│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42164-0 │ │1 │1000 │ │ ├──┼──────────────┼──────────────┼────┼───┼────┼───┤ │0007│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70652-1 │ │1 │1000 │ │ ├──┼──────────────┼──────────────┼────┼───┼────┼───┤ │0008│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810-0 │ │1 │955 │ │ ├──┼──────────────┼──────────────┼────┼───┼────┼───┤ │0009│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1382-8 │ │1 │1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