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號債 權 人 雙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 正提出最新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資料,並應釋明向葉柏煒個人請求之依據等項,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