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添和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張添和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相對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2月16日,債務清償日 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並訂立授信合約,約定利息依借款契約,分36期依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至106年5月28日,尚欠本金5,392,02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明細查詢、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7月14日新院千民寶106司拍114字第1674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