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靜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靜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000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