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蘇姿靜 相 對 人 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rung Tri Doa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苗栗縣○○鎮○○路00號1 、3、4樓,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