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180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劉國政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被 告 吳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世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