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慧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祿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聰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460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