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前列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仁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