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 告 里仁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振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宏明、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