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震琳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玖仟貳佰元(月薪57,410元×12月×10年=6,889,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