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羅靜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