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弘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玖仟零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