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MAKINO YUTAKA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 告 MAKINO YUTAKA(牧野豐)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零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