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諾亞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彥士 送達代收人 郭芮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