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