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玖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