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中國製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龍 訴訟代理人 蔣劉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