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謝宛蓉 原 告 簡美玲 原 告 王榴君 原 告 王沛寧 原 告 徐榮彬 原 告 趙仲義 原 告 余秉謙 原 告 劉芬華 原 告 賴嘉儀 原 告 陳嘉玉 原 告 游子儁 原 告 許淑冠 原 告 章靖雲 原 告 蔡碩祐 原 告 余金玩 原 告 林子薇 原 告 魏大鈞 前列謝宛蓉、簡美玲、王榴君、王沛寧、徐榮彬、趙仲義、余秉謙、劉芬華、賴嘉儀、陳嘉玉、游子儁、許淑冠、章靖雲、蔡碩祐、余金玩、林子薇、魏大鈞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業投資有限公司間給付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