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宏城